随着民生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2011年,新疆将延长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链条、施行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等,更多城镇居民将享受到不断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的好处。
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2011年,新疆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生育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2010年新疆率先在阿克苏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的参保人员中试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生育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从2011年开始,新疆各地州市将逐步推行这一惠民政策。
受益面还将随着新疆民生工程的推进而扩大。根据新近由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公布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新疆还将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提高参保地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方便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此举将解决长期生活在外地的"新疆人"的后顾之忧。根据此规定,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居住地或工作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可自愿选择3至5家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就医,按参保地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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