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者谢东到一家三甲医院东院就诊,想不到医疗费用无法纳入综合保险范畴,为此他要求医院赔偿损失。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他败诉。
2009年底,江苏启东来沪务工者谢东到本市一家三甲医院就诊,主治医生建议他到该院东院动手术。去年1月6日至15日,他住院治疗,共花费4。8万余元。出院后,他申请综合保险理赔,却被告知这家医院东院出具的医疗费收据不属综合保险认可范围。谢东将医院和主治医师告上法庭,认为主治医生为牟取经济利益而将他安排到东院治疗,没有告知产生的费用不属于综合保险范围。他认为医生侵犯了他的合法财产权,因此要求赔偿无法进保险的经济损失3。85万余元。
法院认为,谢东住院首日,医院即以书面方式告知东院为特需病房、住院各项费用标准,并提示患者就可能出现的医疗保险报销等事宜咨询相关保险公司,医院已履行了对患者的明确告知义务。谢东最终确定在东院特需病房治疗,系本人自行选择。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撞坏消防栓申请理赔遭拒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葛先生驾驶货车不慎将路边消防栓撞坏,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日前,黄浦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葛先生剩余的理赔款3100元。
去年2月,葛先生在控江路倒车时不慎将消防栓撞坏。民警到场后认定葛先生承担全部责任。自来水公司开具3000元发票和费用清单,消防部门开具消防栓赔偿款1900元的收据,葛先生支付了所有费用。之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保险公司认为费用过高,只理赔了1800元。为此葛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葛先生支付的赔偿款系在交警主持下、由专业单位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认为市场上的参考价为180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难以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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