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办妥异地就医结算登记手续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其医疗费用结付报销业务;对其中的企业退休人员,从次年度起停止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的发放。
2.参保人员应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结算年度内,到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费用结付报销手续;跨结算年度办理的,医疗费用作为办理结付手续的结算年度发生的费用,按照参保地该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结付规定处理。
3.参保人员需取消异地就医结算,或因居住地搬迁至本市其他统筹地区需变更就医地的,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取消申请或变更申请手续。参保人员取消异地就医结算后,按医保居外就医规定执行;回参保地居住的,还须办理居外医疗取消手续。
4.因各种原因参保人员职工医疗保险状态中断或关系终结,暂停或停止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异地就医结算相应暂停或停止。
5.参保人员需转外住院的,可直接在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住院登记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转外住院医疗费用或急诊医疗费用,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付。
6.参保人员需申请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的,持相关诊断证明和本人就医证卡,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确认手续,同时取消异地就医结算。
7.参保人员为实时医疗救助对象,并已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妥救助资格申报登记手续的,其实时医疗救助待遇可与医疗保险待遇一并实现异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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