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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市内可跨险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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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可跨险种转移,原实际缴费年限可累加计算,实现“无缝对接”,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通俗地讲,就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可转为城镇职工医保,包括农民工大病医保在内,现有的三种医保险种可以“无缝对接”。

  比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转移,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在接收地继续有效。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时间,按25%的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跨险种转移的,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后,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时间,按50%的比例折算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12.5%的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3个月内转移接续待遇无等待期

  “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医保,一定要把握好时间,否则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该人士提醒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转移接续的,原则上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

  办理转移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时,在规定的3个月内正常转移接续,并足额补缴费用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的,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补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按转入地中断缴费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流动就业人员在新参保地已建立新的参保关系后,不再享受原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待遇。

  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余额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这一点大家不用担心。

  据了解,我市各医保经办机构已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方便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市人社局解释,今后转为城镇职工医保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规定退休享受待遇,男性缴费年限要达到30年,女性要达到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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