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3日发布的文件,我国将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明确规定了6条具体措施(详见上表)。
为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办医的执业环境,《意见》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此外,《意见》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
根据这份全文约4700字的《意见》,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意见》还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刘国恩认为,《意见》对于动员社会资源兴办民营医疗机构,增强全国医疗服务的供给能力,改善医疗服务质量,缓解看病难问题,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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