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这是继今年1月1日养老保险关系实现跨省转移后,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到的又一实惠。
“漫游”之年限缴费年限连着算
昨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制定该暂行办法是为了保障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合人员的合法权益。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参加对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各地不得以户籍、年龄、性别或区域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职工医保对应的是城镇从业人员,居民医保对应的是城镇非从业居民,新农合针对的则是农民。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应该按照现行规定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参保居民若在A地参加职工医保并缴费5年,当他跳槽到B地并继续缴纳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为A地和B地的缴费年限之和。“这样,劳动者就不用担心跳槽所导致的已缴医疗保险作废了。”
该负责人还指出,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不设立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超过3个月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则按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不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则按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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