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进一步完善了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保套餐,从明年5月1日起,在宁波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可在全国“漫游”,与此同时,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等也进一步提高。
去年底,国家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从2010年开始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无障碍转移。
由于宁波市目前实施的《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全部由企业缴纳(缴费比例为13%),职工个人不缴费,与国家规定的“职工个人应缴纳8%”不对应,这也就意味着在宁波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无法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影响外来务工人员流动就业后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此次调整在与国家政策实现无缝对接的同时,还进一步完善、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参保年限的相关政策,满足不同层次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保需求。”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
此次调整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完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将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由统一的“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为1100元),调整为“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上限标准。
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从13%下调到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这为在甬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转移奠定了基础。
完善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政策。将原有标准调整为“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国家规定应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按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取消了“达到国家退休年龄前的最后5年应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费”,达到与城镇职工相同缴费标准的待遇。
完善养老保险转移政策。按照原有的《暂行办法》,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只能退、不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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