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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医保关系全省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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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流动人员跨地区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江苏省要求各地不得为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设置障碍,并要求首先畅通参保人员省内流动的转移接续渠道。

  由于国家层面的《暂行办法》没有对最关键的“统筹基金转移”作出说明,所以,目前已经实施可以转移的地区也一般只转个人账户,大头统筹基金都不转。对于一些经济中心城市,考虑到转进的要比转出的多,担心基金难以承受,也就消极对待。

  去年出台的长三角地区(江、浙、皖三省)职工医保关系流转也卡在这个瓶颈处,造成“转出容易转入难”。如果能像养老保险那样,允许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可能这些城市要积极得多。

  采访中有医保专家指出,虽然转接政策尚有一些细节问题,但各地可以通过完善地方政策来解决,先把参保人员的医保关系续接起来。

  比如,原来缴费水平低的可以让参保人员补缴,原来缴费水平高的可退钱,而不是以牺牲流动参保人的利益为代价。同时,不同部门也应加强合作,尽早让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转换畅通起来。

  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全省城镇职工参保1700万人、城镇居民参保1330万人,还有约4000多万农村人口参加了新农合,全省医疗保障已覆盖7030万人,总覆盖人数占全省户籍总人口7354万人的比例已达到95%。

  由于医保关系不能转移,当劳动者从一个地方流动到另一个地方就业时,其缴纳了多年的医保年限不得不归结为“零”,而各地对于医保退休待遇的享受都有至少1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规定。

  因而,不管何种原因导致医保不能“带着走”,对这些参保人来说都是一种利益损失,有关各方有责任迅速拿出积极妥帖的办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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