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起,沈阳居民医保参保者用到大额医保时,直接就能在医院结算,不用再先行垫付了。12月22日,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全市居民大额补充保险结算方式进行了调整。
沈阳市居民医保启动以来,为解决参保居民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后的大额医疗费用。
在2007年,出台了《沈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城镇居民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征收,按每人每年38元缴纳。
参保人员在自然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5万时,其超出部分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承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年度最高赔付限额为5万元。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明年1月1日,看病用到大额医保就不用费这样的周折了。届时,参保者持医保卡、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如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统筹基金达到最高限额,进入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时,直接在定点医院实现赔付。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然后由大额补充保险承保公司与定点医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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