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大余县近日对已参加2009年度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9年度内发生的住院或特殊门诊在“三个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在5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实行二次补偿。
此次“二次补偿”按其2009年度内发生的住院或特殊门诊在“三个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在5000元以上的按三个分段分不同的标准进行补偿,即①50001-10000元部分城镇职工按50%、城镇居民按30%给予补偿;②10000以上(城镇职工)、10001-15000元部分(城镇职工)城镇职工按60%、城镇居民按40%给予补偿;③15000元以上部分(城镇居民)按50%给予补偿,同时符合补助标准且享受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居民、“4050”人员参保人员补助比例相应提高10%。全年二次补偿最低金额为2560元,最高金额达85670元。
据悉,大余县此次“二次补偿”所需资金由2009年度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节余部分组成,发放“二次补偿”总金额达260余万元,受惠人数5608余人,在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缓解了患病参保人员的实际困难,此举获得不少人民的由衷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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