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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将更加规范新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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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烟台将对新农合相关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可以归纳为“两提高、三调整”,将新农合体系运行也将更加规范。

    近日,烟台开发区医疗保险事业处根据《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烟卫基妇〔2008〕18号文件)要求,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次调整可以归纳为“两提高、三调整”,调整后标准更明确,操作执行更便利,新农合参合人员获惠更多,从更大程度上杜绝因病返贫、因病致贫情况的发生,开发区新农合体系运行也将更加规范。
 
   “两提高”:一是新农合财政补贴标准提高,由原来的90元/人·年提高到110元/人·年,补贴提高了22个百分点。二是门诊、住院报销额累计上限提高,门诊费用报销额与住院费用报销额上限由35000元提高到50000元,参合人员住院报销费用上限也提高到50000元。

   “三调整”:一是首诊、转诊制度调整,将参合人员首诊医院调整扩大为开发区区内定点医院,转诊程序进一步简化,将以往需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逐级转诊简化为“由区医院专家会诊确认,并报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备案后执行。”。

    二是参加商业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办法有所调整,将“如果参合人员另行参加了商业保险,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查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原始医疗费用收据等材料原件后,经批准可凭复印件给予报销。”,调整为“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总医疗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予以补偿。”,补偿范围进一步扩大。

    三是参合人员住院报销比例细调整,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一级定点医院按65%比例报销;二级定点医院10000以下按50%比例报销,10000以上按55%比例报销;三级定点医院10000以下按25%比例报销,10000以上按30%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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