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等9部门今天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明确指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根据管理办法,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可适时组织调整。决定调整品种和数量的因素主要包括: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我国疾病谱变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等。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非“一劳永逸”,在五种情形下,药品将被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药品标准被取消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的药品包括: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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