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重现:
香港人张先生昨天致电本报记者称,他最近刚来到深圳,准备长期在深圳就业发展,他非常关心他在深圳就业期间能否参加我市的社会保险,从而享受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
案件分析:
记者采访获悉,2005年10月,原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允许用人单位在为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许可证》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深圳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规定,已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与我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
可根据我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如果张先生在深圳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又到内地工作,他在我市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据了解,台港澳人员在内地流动,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并予以接收的,按我市非户籍参保员工的相应转移办法处理。
离开本市未办理结转手续,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我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按非深圳户籍的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