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天津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可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增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可以按照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20%、30%缴纳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根据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天津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参保缴费,并在领取养老金时,按照该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补贴。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使所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被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区县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不设立个人账户。本人应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将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由6.3%提高到7.3%。天津市财政按照1个百分点给予补贴。参保人员增加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不设立个人账户。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5500元。
起付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将按照年龄确定报销比例改为按照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统一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
具体标准为:
三级医院报销55%,二级医院报销65%,一级医院报销75%。将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5.5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其中,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80%。
《意见》规定,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标准由5.5万元至25万元提高到15万元至30万元,报销比例为80%。参保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费年缴费标准由230元调整为300元。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消费。从2010年1月份开始,新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2010年以前已经注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仍由参保人员自行支配使用。
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7.3%筹集,并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大额医疗救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执行用失业保险基金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门诊补助费制度。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在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的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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