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医保指南如下:
一、参保与缴费
1、参保范围及参保对象
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市区(含市级、椒江、黄岩、路桥三区)范围内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对象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及待遇类别
医保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为一个结算年度,缴费以月为征缴时间,机关事业单位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各险种按相应比例征缴,灵活就业人员按实际收入之和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省、市职工平均工资于每年6月份公布、7月份进行调整。
注:公务员补助险种各区自定比例,2010医保年度椒江暂定8%,黄岩暂定9%。退休人员个人每月只缴重大疾病险种中的个人部分,其余部分由单位按月缴纳(仅限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或一次性缴清。
不同缴费对应不同待遇类别:企业基本医疗待遇(门诊统筹支付、住院统筹支付)、事业基本医疗待遇(门诊个人帐户支付、住院统筹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门诊个人帐户支付、住院统筹支付、门诊住院公务员补助)。
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公务员补助险种的必须提供台州市人事部门的正式编制证明。
3、参保申报
自2011年1月起,新参保单位的社保五个险种(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实行统一参报申报。新单位在成立1个月内,就应办理社保参保申报,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月工资清单,并填报《台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台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每人2张一寸彩照。
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请单位次月月初到市地税办理“一户通”缴费手续,并在地税网上进行自行申报缴纳上月的社保费用;缴费后的次月即可领取医保IC卡、证历本,正式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单位新参保后应指定固定人员作医保经办人,今后的变动申报应由社保经办人统一办理,特别是领取新增人员医保卡证必须由经办人携本人身份证办理。原在台州市本级及三区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请按“转入”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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