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齐齐哈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局获悉:近日,齐齐哈尔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与市医疗保险局就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参保事宜达成协议。自2011年3月起,我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方式进行调整,将以往执行的“年参保制”调整为“月参保制”。
协议中规定,低保对象需要新办理参保手续,由各区低保中心(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负责收集所辖社区本月应该办理参保手续的城市低保对象的参保材料,于每月20日前交给所在街道办事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处,办理参保手续;需要办理接续缴费手续的,由各区低保中心(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负责收集所辖社区本月需续费,应该办理续费手续的城市低保对象的参保材料,于每月20日前交给所在街道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处,办理续费手续。
各区低保中心在每月20日前将本区新参保、续费人员汇总表上报市低保局。市低保局在每月办理新参保和续费人员手续的次月20日前,将应缴纳的医保费经市财政局社保处划拨至市医保局,如逾期不交,欠缴人员将不能享受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按照市低保局提供的城市低保对象人员明细和资金,并经市医保局工作人员审核认定符合参保和续费条件的,由市医保局为市本级城市低保对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在应缴纳基金及时缴纳到位后,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07]第二号令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自2011年3月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站将不再办理低保人员个人参保和续费手续,均由本辖区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进行收集,由民政助理交至街道医保助理处办理参保和续费手续。
此项参保方式的调整,确保了每个城市低保对象都能及时参保和续保,使贫困弱势群体在最短时间内切实体会到政府的关怀和温暖,省民政厅规定2011年的参保率要达到90%的目标,市区预计达到9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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