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答: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问:参保后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1、城镇老年人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人,于2007年9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2008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自2007年10月1日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视同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2、学生儿童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答: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问:参保人员如何在异地就医和报销﹖
答:1、城镇老年人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2、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异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3、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符合本市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问:此项医疗保险制度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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