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根据〈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清府[2001]70号),结合我市市直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区范围内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区单位以及市属驻清新县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体职工(包括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和领取生活费期间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但不含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不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未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在职参保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统计口径计算)为缴费基数,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5%、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征收。
领取生活费期间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统一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征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统一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从失业保险金中扣除。
征收医疗保险费和计算医疗保险待遇核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纳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拒付。
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征收,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全市上所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第四条 建立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开使用,不能互相挤占。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70%左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
(一)个人帐户:由参保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单位缴纳的按规定比例划入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组成(含利息)。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时,在职参保人按本人缴费基数,退休参保人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分为四个年龄段:
(1)35周岁以下0.5%;(2)36周岁至45周岁划1%;(3)46周岁至退休前划1.8%;(4)退休后划3%。在职参保人实际年龄的确定(按身份证界定)以每年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其个人帐户计入比例不变,需调整的,待下年度核定时作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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