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以下是关于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特殊慢性病认定:
1、驻绵阳本地的参保人员,由社保指定医院(市中心医院、中医院、三医院、四零四医院、市人民医院)相关科室指定的医疗专家会同门诊部主任或医务科长两人以上认定,出具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书,如疾病与所属科室不相符以及未指定的医疗专家所出具的特殊慢性病诊断书无效。
2、退休后常驻外地的参保职工,凭居住地县(市)二甲以上医院2名医疗专家出具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书,方可享受特殊慢性病报销政策
3、特殊慢性病诊断书每两年出具一次,双数年份的12月份为申报期。初次确诊患特殊慢性病的人员于当月向区社保中心申报,2009年度已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人员,享受期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重新申报。申报资料: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疾病检查报告单、个人门诊病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
1、特殊慢性病范围: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心脏换瓣术后,心脏安置起博器术后,结核病,肝硬化(不含各类慢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白血病,甲亢,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疗、化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Ⅱ期以上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帕金森氏病,银屑病、红斑狼疮。
2、经区社保中心确认符合特殊慢性病范围的参保人员,用完个人账户资金后,超过个人账户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个人负担30%、单位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40%,调整为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70%,全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00元,单位不再支付30%部分。
3、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政策报销的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须向区社保中心申请备案,经批准在属地固定就医医院门诊治疗该种疾病的药费、诊疗费、检查费,或在备案供药机构购买抗排异药物的费用,每季度视同住院费按相关规定报销一次,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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