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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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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常州市城镇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城镇职工需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才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退休(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0年1月1日以后退休(职)的人员,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职)时止的,可享受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接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银行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用人单位帐户中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因被撤销。破产等原因终止时,应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部拨款的事业单位接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事业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四章 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5%用于建立统筹基金,2.5%划入个人帐户。按参保职工的不同年龄段,具体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

  35周岁及以下的职工,按上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0.9%划入;

  36周岁至45周岁的职工,接上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4%划入;

  46周岁至退休年龄的职工,按上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2.2%划入。

  退休(职)人员,按上年本人退休金总额的5%划入。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按上年本人退休金总额的6%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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