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二十八条 建立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患病门诊。住院须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卡》到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或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患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个人帐户支付采用持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结算。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达到起付标准时,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自付一定比例。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按月预结,年终核结”的原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异地安置人员、探亲、出差及经批准到外地就诊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设立常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常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其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率按照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执行,利息收入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十一条 凡属于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医疗保险基金。违者除责令限期如数归还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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