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5.6%(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4.8%),且不再记划个人账户。
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保待遇。3个月内补足本金和利息的,从缴费的下月起恢复享受相应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逾期3个月未缴费的,从补足本金和利息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5%。
不足规定年限的一次性补足
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但已经办理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以到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2011年4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补足了缴费年限,且按原规定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2011年4月起享受个人账户待遇(5月底领取医保卡);2011年4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补足了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法定退休年龄的下月起享受个人账户待遇(补足年限两个月后领取医保卡)。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原领取过医保卡的继续使用原医保卡,从未领取过医保卡的,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到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二楼服务大厅4号窗口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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