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0日讯记者昨天从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全国转移接续问题,宁波市对原来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完善,4月11日还专门出台了实施细则,完善后的新政策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新政规定:宁波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企业缴费比例从13%下调到12%,职工个人也要开始缴费,缴费比例为8%。
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在宁波参加社保套餐的外来务工人员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国家规定应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按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缴费后,按国家规定符合宁波市办理退休手续条件的,与宁波市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外来务工人员社保政策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记录。
参保人员在宁波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可按4: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或按2:1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参保年限不足的,还可以补缴至符合规定年限,并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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