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序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扩大城镇规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石家庄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调整和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条件,积极引导在城镇投资、务工、经商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吸纳并引进各类人才。
除了对各类人才实行居住证制度外,《意见》还规定,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准予在其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或投靠落户。
凡在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长期固定住所的,而且具有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在石家庄投资100万元、年纳税达到3万元;在市区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五年以上;
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省内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省外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意见》指出,石家庄将实行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市区或城镇的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迁移手续真实完备不需要上级审批的,要当日办结;对提交审批材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办理迁移落户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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