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利益,便于我市城镇参保人员外地就医后费用可以得到报销,15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日前,我市出台了《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从6月1日起,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就诊将执行新的规定。
据了解,城镇居民异地就诊主要分为转异地就诊、长住异地就诊和临时外出就诊三大类。今后我市只有在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市中心医院、二级医院工作的正高职称专家,可对除精神科以外的各科病人进行转外地就诊,市精神卫生中心可对精神科病人进行转外就诊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均无转外地就诊资格。
“今后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须由具有转外地就诊资格的定点医院进行院内会诊,签署经医院医务科确认同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分管医保工作的院长审批,并经参保人员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外地就诊。”
据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急诊病人也可先转诊,三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
据了解,长住异地参保人员是指异地居住(以户口迁入长住地为准)、连续在外地固定地点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或投靠外地直系亲属连续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办法》规定,对于这类人员则需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后,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方可持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长住外地参保人员的规定审核报销。
目前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参保人员若需要填报《异地居住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备案的,可在南充市医保网站(www.scncyb.net)自行下载。
“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一旦超过我市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全部实行自费。按规定,今后参保人员异地就诊费用报销需提供:主管医生签字医院医保办盖章的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医院盖章的病历、医嘱复印件、出院证明、住院收据、费用清单(处方)。”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说,备齐相关资料后就诊人员需在出院后3个月内的每月10日至20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前来报销费用的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最迟不超过次年的3月份,超过规定时间其医疗费用就不能报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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