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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亮点:以案说法之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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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保中的医保是广大网友最为关注的社保话题之一。《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实施,医保在这一次新社保法中做了哪些重变革呢?我们不妨来看一下。

  亮点一:自由职业、个体户等这些没有固定劳动关系的群体能买医保吗?

  案例:小林没有固定的职业,所以一直没有参加社保。而随着物价的飞猛上涨,加上医疗费用高昂,小林现在正愁着去哪里办医保,好享受医保的待遇。

  解读: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像小林这种情况,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亮点二:异地看病,医疗费用咋报销?

  案例:小王买了社保,结果回老家湖南那几天刚好病了,去医院看病,花了一千多块钱,他现在愁着如何报销这医院费。

  解读:《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像小王这种异地就医的情况,可直接在看病所在地直接报销。

  亮点三:工作变动,医保关系咋转移?

  案例:小陈一毕业在深圳工作了5年,并公司给他购买了医保,因为家里原因,小陈辞职回到自己的故乡辽宁工作。小陈现在正愁着医保关系能不能转到辽宁来。

  解读:《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积计算。如小陈这里例子,小陈在深圳购买的5年医保可转入故乡辽宁,并把这5年算在缴费年限累计里面。

  亮点四:连玷污第三方医疗费医保基金可垫付

  案例:小孙在回家的路上因遭抢劫而被捅两刀,必须住院治疗。而抢劫者逃逸,公安机关还在侦查,其住院的医疗费用,该谁来负责呢?"

  解读:《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样小孙的医疗费先由医保基金支付,待公安机关破案后,医保经办机构应向责任方追偿医疗费。生病住院了,除了需要医保承担的费用之外,单位也应该报销一部分医药费,可单位却以各种理由不愿意报销这笔费用。

  亮点五:医疗费不再个人先垫医保直接结算

  案例:参保者小汪得了重病要住院,按照以前医保规定,医疗费用先由小汪自己先支付,然后再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而小汪家庭困境比较严重,没有那么多钱可以先支付这高昂的医疗费,能不能直接通过医保结算呢,不用自己先垫付。

  解读:《社会保险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像参保者小汪这样的情况,通过直接结算不仅减轻了小汪垫付的负担,也减轻了报销路途往返的麻烦。(文:向日葵保险网 许洁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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