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从本月开始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原在各企业中参加医疗保险,现已中断医疗保险关系,且不属于失业职工劳动事务代理范围的人员)可以办理医疗保险。
据悉,自本月起,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随带相关证件到当地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管理所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手续。
上述对象如在2006年底以前参加养老保险并持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在2007年9月底之前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在2007年1月后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必须连续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在按月连续缴费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享受农民工医疗住院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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