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自7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门诊统筹范围,按住院比例报销的病种由4种扩大到8种,另有12种疾病按45%报销,限额180元。
新政规定,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和慢性肝炎药物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SLE)药物治疗和白内障门诊手术医疗等8种疾病治疗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范围。参保居民因这8种疾病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均按相应级别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报销,其中,起付标准不分医院级别一律为300元(住院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分医院级别,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300元、500元和800元)。据悉,此前,我市按住院比例报销的门诊统筹范围为前4种疾病,本次新增了4种,共为8种。
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类风湿病、癫痫、支气管哮喘、痛风、结石病、慢性结肠炎、帕金森氏病、脑垂体瘤,这12种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5%,每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180元。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负责介绍说,此前,我市只有老年居民患有前3种疾病的可以在门诊治疗报销,此次政策调整,扩大到12种疾病,并且将适用人群扩大到所有参保居民。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治疗。参保居民发生疾病需要在门诊治疗的,由个人选择医院并向医院提出申请,医院审查同意后,统一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备案。备案后,参保居民即可在备案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在医院即时结算,不需要另行报销。
此前政策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和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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