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与省医保职工政策略有差别,现将市医保相关政策概述如下:1、缴费情况:用人单位职工参保,以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共同缴纳;2、享受待遇支付情况: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保范围内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如三级医院起付标准800元;门诊特殊病种和诊疗项目与住院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超过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医保费用计15万元整。其中实赔8万元以下:(包括8万元)部分按90%给付被保险人,实赔8万元以上部分按95%给付被保险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1万。根据我市现行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两年(40岁以上每年)参加一次公务员规定项目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列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补助经费收支情况,2007年度公务员个人帐户用完后,其年度内门诊(含门诊特殊病种)及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由个人现金支付的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给予80%补助。补助款直接转入上述公务员医保卡农行帐户。具体政策请登录福州市医保网:www.fjyb.com了解。市职工医保咨询电话:87802528。
另,有关省医保具体相关政策规定请咨询省医保中心,电话:87603808,或登录福建省医保网:www.fjyb.com.cn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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