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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让农民工融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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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有利于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程度,同时也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续发展。因此,应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保。

  大病对于农民工来讲风险最大,往往会使其丧失基本的劳动能力,失去收入来源,因病返贫常常会导致一个家庭的生存困难。当前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是当务之急。然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是区别于现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制度又相联系的一个险种,需要认真总结各地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探索,精心设计。

  是不是所有的农民工都能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是不是农民工只能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是所有还是部分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或者说农民工是否只能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在目前《劳动合同法》没有正式出台,哪部分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具有稳定劳动关系者)、哪部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规定并未明确且不具有操作性的情况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容易给人一个误区:农民工只能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当前,在抓紧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尽量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应尽快界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

  另一个问题是,原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是应该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可以或者说应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无论是北京抑或成都,事实都证明:原来没有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仅有少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现在有了专门针对农民工的低费率的险种,且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这些单位往往都会毫不犹豫地将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大病医疗保险,导致这部分群体保障待遇立即降低。如何保证该群体的既有保障水平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对于年轻力壮的农民工来说,大病很少得,小病又无处报销,他们几乎看不到该保险带来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扩大参保面,提高参保率?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在降低用人单位成本的同时,他们的大病医疗能够得到解决,所以大病医疗通常都不设个人账户。但深圳农民工医疗保险实践的历史证实,该制度不受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欢迎,因为绝大多数农民工不患大病,看不到该保险带来的好处,而平常小病又无处报销,所以现行的外来工合作医疗改为每月12元缴费(单位8元,个人4元)中的6元用于门诊看病。上海综合保险从2005年4月1日起增加每月20元的日常医药费补贴。

  北京市的经验也很珍贵。北京市于2004年底推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住院待遇,其费率为基数(上年社平工资60%)的2%。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发现基金剩余很多,因此北京市医保管理部门准备进一步降低费率,效仿深圳的做法,打出每月用人单位只需为农民工缴纳少量的钱就可保障农民工大病的口号,扩大参保面。

  “不计年限,只保当期”的大病医疗保险原则,使农民工被“另眼相看”;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何衔接也成为实践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原则之一是“不计年限,只保当期”。该原则最大的积极作用是降低用人单位成本,扩大参保面。其致命的弱点在于没有考虑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统筹城乡发展的趋势。作为同样的劳动者,农民工却不能享受与之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也是单独的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历来引起争议的焦点所在。大病医疗保险为何不能计算参保年限、让符合条件(哪怕比城镇职工参保年限更长一点的条件)的农民工享受到退休后的医疗待遇呢?这从简单的精算和实践上都是可以做到的。一些地方如珠海市、四川南充市在实践中都摸索出行之有效的办法。

  今年国家审计署的报告显示,对外出农民工的诸多限制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在许多城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即使加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生病的可报销部分也未必能够全部报销。何况新兴农村合作医疗遵循自愿原则,作为健康一族的许多外出农民工都不愿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践证明,限制农民工两地同时参保在实践中还会遇到现有信息技术的制约,从管理上讲很难行得通。因此,为了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程度,同时也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续发展,应鼓励农民工两地同时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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