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政府35次常务会议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要求,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将作调整。
具体办法为:(一)从2010年起,市区学生及儿童(含小学、中学,以下统称“中小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纳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
(二)从2010年起,我市市区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财政按原标准每人每年补助120元,个人缴纳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降低为每人每年40元。市区各类全日制职高、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参照大学生标准执行。
(三)从2010年起,其他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1、一般居民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纳标准维持每人每年140元;2、持有《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徐州市特困职工证》家庭成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6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纳标准维持每人每年60元;3、孤儿、孤寡老人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予以补助。
上述各类人员的财政补助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此次政策调整,参保居民住院的报销比例提高5%至10%,基本达到报销比例60%的要求。参保居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10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万元,能够达到我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区划调整后,划归铜山区的原九里区城镇居民仍参加市区居民医保,其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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