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近日,我县出台了《德清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门诊医疗个人账户和门诊医疗补助制度,实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零起付报销制度。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诊、配药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25%比例报销,若历年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个人账户可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后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直至支付完为止,在县外门诊就医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须由个人自选负担,治疗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的规定进行报销和救助。
另外,参保人员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及经批准转外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看病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标准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从原来的30%调整到40%;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从原来的40%调整到50%;1万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仍支付60%。
对残疾严重人员有了特殊的照顾。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二级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含低保户),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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