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关于对骗用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的处理意见》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意见》对参保人员骗取医保基金的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具体处理规定。
《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将《社会保障卡》(简称“医保卡”)转借他人就医、开药;参保人员用自己的“医保卡”开药品、治疗单、检查单给他人使用;利用“医保卡”开出药品、治疗单、检查单后转手倒卖,非法牟利;伪造处方、公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的;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以及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给医保基金造成损失的,将视为骗用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对骗用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行为,除追回被骗用的医疗保险基金外,视情节轻重,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给予如下处理:骗保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责令改正,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逾期不改的,责令登报公开检查。骗保金额5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的,责令改正,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通报批评,责令本人登报公开检查;逾期不改的,由参保单位给予取消年度考核奖励资格、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骗保金额2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骗保行为,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此外,贵阳市劳动保障局提醒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医保政策:拨打贵阳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登录贵阳市劳动保障网查询,网址:http://gzgy.lss.gov.cn/;可到各级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