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2010年4月1日起,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将实行5项调整,参保职工住院就医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比例将由去年的73%提高到76%,个人自付比例降低。
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元
目前,哈尔滨市医疗保险主要分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这项调整主要针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者。此前,城镇职工参保者,生病治疗使用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药品治疗时,医疗保险全年累计最高可报销15万元。从2010年4月1日起,报销标准将提高至20万元,参保者医疗负担被降低。
医保用药范围增加
4月1日起,哈尔滨市将把国家规定的307种零差价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哈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此项政策实施后,医疗保险目录药品种类得到增加,参保患者生病治疗时,对药品可有更多选择。
降低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甲类药品目录和乙类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一般都是一些基本治疗药物,药品的价格一般不高。乙类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多数都是甲类药品的升级药品、高精尖新药品等,药品的价格相对较高。此次调整将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住院时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30%降至20%,由统筹基金报销更多的药费,降低参保患者的个人开销。
统筹基金支付项目增加
4月1日起,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由原来的10种增加到28种。图表中的后18项为后增加的统筹基金支付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后,参保患者治疗时使用图表中的28项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的,使用的材料价格在图表中规定的最高支付限价之内的,都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报销。一般报销比例为个人自负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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