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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居民医保支付限额涨至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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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12年1月1日起,济南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1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的最高支付限额由9万元调整为15万元。

  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9万元调整为15万元,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个人支付部分由50%减至45%,日前济南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2年起,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每年度最高可报销15万元

  关键词:最高支付额

  每年度最高可报销15万元

  《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1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的最高支付限额由9万元调整为15万元。

  同时,自2011年9月1日起,将驻济高校参保大学生在1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的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调整为15万元。

  基金最高能支付80%

  关键词:基金支付比例

  基金最高能支付80%

  《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因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的标准调整为: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

  而根据《济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此前,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同时,根据《通知》,驻济高校参保大学生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的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为便民

  缴费期增加一个月

  关键词:医保缴费期

  为便民

  缴费期增加一个月

  《通知》还明确,调整了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自2011年起,将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

  而根据此前的规定,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期。此次调整将缴费期前置了一个月,这样可以让居民有更多的时间进行缴费业务。

  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

  关键词: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

  根据《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顺产800元;阴式手术产1000元;剖宫产1900元。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享受前款待遇,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且参保人住院生育时,已按规定连续正常缴费参加居民医疗保险1年以上(以医疗年度计算)。参保人应在济南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但急救、抢救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凭医保卡和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同时,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已以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了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或其生育医疗费用已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居民医疗保险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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