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根据宜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支付比例的通知》,我市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政策,对参保城镇居民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实行级差式住院费报销比例。
据悉,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支付比例,即:对参保城镇居民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实行级差式住院费报销比例。具体报销比例调整为:
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 %调整为8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 %调整为70%.
在当地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调整为7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调整为60%.
在当地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调整为6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调整为50%.
以甲类药品为例,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0%,各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均有所提高,且基层医院报销比例较三级医院高出20个百分点,高达80%.
通知还要求,为切实减轻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后的个人负担,各地应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城区(不含夷陵区)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中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对参保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报销“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再予以报销80%,每年度最高限额15万元。
据介绍,实行新的级差式住院费报销比例,旨在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积极引导参保城镇居民患病后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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