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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保省内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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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行新政策后,省内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将其住院基本信息及费用明细录入 “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出院时与患者直接结算,患者只需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2010年7月1日起分步实施,异地安置人员将最先享受

  2010年6月24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这意味着,医保患者省内异地就医后,将可在就医地顺利实现报销。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政策从7月1日起分步实施,省内异地安置人员2010年在省内实行就地就医报销;其他参保人员随着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在省内实行就地就医报销。

  政策内容

  ■省内异地安置人员

  只付个人自付部分

  此前,医保患者省内异地看完病,要将相关医疗费用垫付,随后,拿着医疗费用票据回参保地报销,来回奔波,多有不便。

  执行新政策后,省内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将其住院基本信息及费用明细录入 “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出院时与患者直接结算,患者只需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为垫付,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省内异地安置人员,是指在省内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及常驻异地工作 (学习)达一年以上的人员。这些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享受就医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省内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也执行就医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就医地医保待遇。

  ■省外异地安置人员

  执行地区间协商办法

  省外异地安置人员在省外安置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地区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协商办法进行报销;无双方协商办法的,按参保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参保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采取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进行。省外异地安置人员,指在省外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的人员。

  在省外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报销医疗费用。

  办理流程

  省内异地安置人员需持本人《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资料,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申请,填写《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领取省内异地安置人员 《医疗保险证》,交回原《医疗保险证》。

  省内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需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和《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人员备案表》(以下称《备案表》),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到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省内异地住院时,省内异地安置人员需持《医疗保险证》、省内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需持 《医疗保险证》和《备案表》及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入院通知单》,到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登记、身份确认后办理住院手续;按规定交纳住院押金,患者出院时到医保科办理出院手续。

  异地转诊时,省内异地安置人员异地转诊的,需持由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填写 《备案表》,经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异地转诊的,需持 《医疗保险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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