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的费用项目是: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2元/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省规定的药物目录);
3、检查费(检查、化验等,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结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6、输血费(手术或抢救,每次住院最高限额500元);
7、材料费(每次住院最高限额2000元);
8、各种肿瘤患者的放、化疗及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二、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剔除不可报销费用后,可报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相应打折:本市乡镇卫生院100%,本市市级医院90%,市外80%,无转诊证明60%。折后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结算: 4000元以内报销45%;4001-8000元报销55%;8001-12000元报销65%;12001-20000元报销75%;20000元以上报销8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三、医药费用报销需要哪些材料?有哪些手续和程序?
(一)所需材料为:
1、住院发票原件;
2、出院记录;
3、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由就诊医院提供);
4、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5、其他(转诊证明、打工地证明等)。
(二)手续和程序
患者在市内就诊,直接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转市外的住院费用,在1个月内将上述材料交本乡镇卫生院(合管所)经办人员办理结报手续,经初审后,由乡镇集中送交市医保处结算。
四、住院是否需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参合人员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卫生院)住院治疗不需办理任何手续。但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诊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填写病情诊断,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报市合管办备查。急诊在十日内按规定程序补办。
五、外出打工人员的医药费如何报销?
外出打工者住院治疗,除需提供住院发票、出院记录、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打工地的打工证明材料(可由打工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厂等单位提供)。否则,按无转诊证明比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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