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劳动模范解决实际问题,漳州市根据我省相关文件,结合漳州市实际,制定出《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实施办法》,决定提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医保待遇。
根据规定,省级以上劳模要按属地原则,分别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 (补偿)后,其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0%的补助;门诊(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0%的补助。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可持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享受补助待遇。补助费用由医保基金垫付,并由省、市财政承担。
对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省级以上劳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或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应以当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为基数,按9%的费率,一次性缴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医保费全部进入医保统筹基金,不划拨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劳模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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