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天津市教委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我市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2011年度本市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各区县中小学及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参保率将达到“应保尽保”,不得变相“搭车”收费或强行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根据《通知》要求,2011年度学生儿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自9月1日开始。各区县教育局要在中小学及托幼机构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在校中小学生和在园儿童的参保缴费工作。各高等学校及中专学校,要力争在入学教育期间完成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各区县学生医保分中心应在办公地点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到辖区内的学校上门服务,协调落实保险费上缴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在组织学生儿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还可按照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适当组织补充性质的商业医疗保险。并采取恰当方式,将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权利义务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认真解释和详细说明,避免出现因权利义务不明而导致的纠纷。
各区县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在组织学生儿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过程中,不得变相“搭车”收费或强行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严肃处理。承保学生、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附加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只能委托一家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
承保学生、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附加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名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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