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获悉,《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下发,从今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在职人员享受同等的职工医保待遇,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需缴纳。
7月1日起实施新规
根据《通知》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及对象为2011年 7月 1日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2011年 7月 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即1686元确定。按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按照当地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按规定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本着自愿原则参加大额医疗救助,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只能参加医疗补助,每月发放十几元钱的补助金,如果生病住院,最高报销额不到3万。实施这个新政策后,失业人员可以和在职职工一样建立个人账户,大病救助金最高可以报销20多万。”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科的工作人员介绍,失业人员自进行失业登记当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不再享受原医补待遇
据介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不设立等待期。不再享受原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待遇(包括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开设“失业保险代缴费”户,在为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告知其参加职工医保相关政策,并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医保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保。
7月至今失业人员可补缴
据悉,2011年7月1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领取失业保险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月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如发生住院费用,经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可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支付。个人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凭个人提供的缴纳医疗保险费单据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退回,单据收回。据悉,目前在领取失业金的市民约30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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