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职工医保新政策2010年5月1日实行
参保者全年个人自负部分降千元
2010年2月1日,宁波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精神,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细则主要有13项内容,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农业户籍人员也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历年账户余额可用来镶牙洗牙、每次药店购医保非处方药最高限额上调20元……总的来说,随着这些新政策的实施,市区职工医保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所能享受到的医保待遇水平将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患大病重病的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将进一步减轻。本报今天特地选取了9个市民关注的关键词,并用目前政策和调整后政策的对比、举例、提醒等方式为市民详解新政。
关键词1 对象
农业户籍人员也能参加
目前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限定为市内非农户籍人员。
调整后政策:这次调整,扩大了职工医保参保对象范围。从2010年5月起,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宁波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可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办理方法: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想要参保的话,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一张一寸免冠近期照片,至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关键词2 时限
延长个体参保人员
医保中断后补缴的时限
A:补缴时限
目前政策: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补缴,补缴后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超过3个月的,重新参保后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即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调整后政策:上述人员在2010年5月1日后办理恢复参保手续时,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未超过6个月的,可同时按正常缴费标准办理一次性足额补缴的手续,自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超过6个月,或中止未超过6个月但不愿补缴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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