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医保网获悉,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近日下发通知,从10月1日起加强医保违规人员的综合减负管理。
通知称,近期本市少数参保人员因出租、出借医保卡等违规行为受到医保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但同时仍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政策继续谋取不当利益。为加强医保管理,完善综合减负管理,相关部门决定:
参保人员违反《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第十八条规定,冒用、伪造、变造、出借、有偿转让医保凭证及变卖医保药品的,在医保管理部门调查期间暂停其综合减负。
违规情节较轻的参保人员,其发生违规行为医保年度内的综合减负推迟至下年度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在下年度办理综合减负时,按违规费用占其医保总费用的比例从其减负费用中相应扣减;已发生减负费用的,参保人员应将其中需扣减的部分退还。
对违规情节严重或2次及以上违规的参保人员,其发生违规行为医保年度内的综合减负终止办理;已发生减负费用的,参保人员应将其全部退还。
违规人员如不退还相关减负费用,或拒不执行医保管理部门作出的退、罚款等处理的,其综合减负中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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