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从今年7月1日起,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简称医保卡)作为就医凭证。
目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陆续开始通过用人单位向外来从业人员发放医保卡。外来从业人员在领到医保卡后,可凭医保卡直接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就医、购药。由于此卡为分批发放,因此尚未领到医保卡的外来从业人员,如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事后凭有关资料(个人身份证、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出院小结、用药清单等)到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962218医保热线将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外来从业人员原《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不作废,卡内剩余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继续按照原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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