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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定点医院进行抗肿瘤或抗肿瘤辅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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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确诊患恶性肿瘤的享受人员,在公费医疗二、三级定点医院进行抗肿瘤或抗肿瘤辅助治疗,因病情需要使用本市规定的“肿瘤二级目录”内专科药品的,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不设药费限额,按规定比例予以记账。

  从市人社局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公费医疗将统一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其中,经确诊患恶性肿瘤的享受人员,在公费医疗二、三级定点医院进行抗肿瘤或抗肿瘤辅助治疗,因病情需要使用本市规定的“肿瘤二级目录”内专科药品的,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不设药费限额,按规定比例予以记账。

  市人社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我市公费医疗执行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从2011年10月1日起,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公费医疗统一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以及参加家属统筹医疗人员(下称“享受人员”),使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按现行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医疗费用结算;使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费用,由个人自负。

  此外,《通知》中还指出,经确诊患恶性肿瘤的享受人员,在公费医疗二、三级挂钩医疗机构进行抗肿瘤或抗肿瘤辅助治疗,因病情需要使用本市规定的《抗肿瘤治疗药品范围》、《抗肿瘤辅助治疗药品范围》(以下统称“肿瘤二级目录”,公布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门户网:www.hrssgz.gov.cn)内的专科药品,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不设药费限额,按规定比例予以记账;使用其他药品,仍按公费医疗药费限额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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