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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90天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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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首次参保的投保人在90天内发生的因病住院费用,不能理赔,必须在参保后的第91天实行理赔。

  湖州德清县某小学就读的徐某,经监护人其父亲同意,自愿参加了由学校组织、保险公司办理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从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止,年保险费为70元。同年9月中旬,徐某患阑尾炎住院开刀,花去医疗费近3000元。其父根据保险凭证和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报告,对方以“90天免责”规定的理由拒绝理赔。

  1月21日,徐某家人向当地工商部门“12315”投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调解人员经与保险公司本着合法、合理、合情的多次协商,对方终于作出让步,同意为投保人妥善处理索赔事宜,并于春节前向徐某赔付了1300元。

  事后据德清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对部分投保学生家长调查,几乎没有人知道此项保险有“90天免责”的规定条款。学生住院医疗保险“90天免责”条款合法?合理?工作人员就此调解案例做出点评。

  何为“90天免责”?

  保险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首次参保的投保人在90天内发生的因病住院费用,不能理赔,必须在参保后的第91天实行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在办理该保险业务时,《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简介》第五条已告知投保人:未尽事宜以《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事实是,保险公司在《致学生家长书》和保险凭证上都没有明确“90天免责”,在《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简介》中,仅表述了“未尽事宜以《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为准”的文字,并没有明示具体内容,大多数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不可能去查阅也不知从何查询该条款内容,投保人在不了解条款细则内容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签订参保协议,其具体内容笔者也是从网上查阅到的。作为学校组织者和保险公司,至少应承担保险内容条款宣传不到位的责任。

  据了解,保险公司实行“90天免责”的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带病参保,弄虚作假,具体条款内容仅发放到学校经办人。如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向每一个投保人发放宣传,无疑增加了成本开支。另外,保险公司业务员一般为招聘人员,以业绩发放工资奖金,为了增加保险业务,有意或无意隐瞒了“90天免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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