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县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保障住院治疗和门诊特大病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各部门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拨付;地税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并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定和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优惠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价廉的服务;教育部门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参保登记和政策宣传;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的身份认定;残联部门负责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
第五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个人自愿,实行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扶持为辅的原则;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四)坚持低费率、广覆盖、防治结合、保障住院的原则。
第二章 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凡我县城镇户口居民(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受户口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儿童,中专、职业高中、技校学生,下同);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下同);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为统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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