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标准
18周岁以下的交80元,先累计自负300元后,一级医院报销6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300元累计是从2011年2月1日开始计算的,之前产生的费用仍按老规定的。
门急诊待遇
一是适当提高了门急诊报销比例。同时,鼓励“小病进社区”,适当拉开一、二、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65%;二级医疗机构,从50%提高到55%;三级医疗机构,维持50%不变。
二是为了增强居民费用节约意识,减少医疗费用浪费,增设了门急诊300元起付线(19-59岁人员的原1000元起付线不变)。
2011年度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待遇维持不变。
办理参保时间
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3月31日
办理地点
参保人员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手续
提供的资料
参保人员户口簿和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除外)、社保卡。
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的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障待遇?
保障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和化疗、肾移植前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专科门诊(简称“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保障基金支付50%。
保障对象就医看病有何规定?
保障对象就医看病主要规定如下:
(1)住院医疗实行划区定点。保障对象应在户籍或学校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需转诊治疗的,要办理转院手续。发生急诊的,可在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就医。
(2)门诊大病医疗限定在原住院医疗机构进行。保障对象需到区县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手续。需转诊治疗的,请到区县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办理转院手续。
保障对象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可在当地选择2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外省市临时居住的,可在当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就医。
保障对象如何报销医疗费?
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初期作为过渡期。保障对象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全部费用后,在3个月内,凭上海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病史资料及医疗费收据等,到区县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按规定申请报销。
过渡期后,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保障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将由医院记账结算。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