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费报销
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1)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 以下比例分别支付:
在职职工:一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90%;二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三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比例部分由个人帐户或个人承担。
退休人员:一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93%;二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9.5%;三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6%。其余比例部分由个人帐户或个人承担。
(2)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门诊特定项目报销
(1)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支付按年度累计,个人负担不超过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①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年度累计,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在职职工为10%,退休人员为7%。
② 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的同等比例支付。
③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按住院的同等标准执行。
(2)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
①因病情需要,在二、三级定点医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医疗;
②因病情需要,在一级定点医院或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医疗;
③因 恶性肿瘤或尿毒症,在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透析治疗;
④经 批准在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可视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作适当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的报销范围
(1)退休异地安置或者退休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及常驻境内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以下统称本市异地参保人员),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可在当地镇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2)本市在职参保人员因工出差、公派学习以及享受探亲假期间因急性疾病在境内本统筹地区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
(3)本市参保人员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因病情特殊需要,在本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或住院,经核准的基本医疗费用。
(4)用人单位经地税部门批准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足费用后,延期内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5)经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参保人员未能在本市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记帐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介绍
(1)退休异地安置或者退休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及常驻境内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以下统称本市异地参保人员),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可在当地镇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2)本市在职参保人员因工出差、公派学习以及享受探亲假期间因急性疾病在境内本统筹地区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
(3)本市参保人员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因病情特殊需要,在本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或住院,经核准的基本医疗费用。
(4)用人单位经地税部门批准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足费用后,延期内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5)经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参保人员未能在本市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记帐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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