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镇江市人社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修订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在镇江市政府网站、市人社局网站公开发布。5月28日起至6月10日,社会各界可参与讨论研究,并通过网站、电邮、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据镇江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此次对《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主要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并衔接本市以往做法,依法对有关医保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缴费年限不足的补交规定。《办法》原规定在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须满足“男30年、女25年”最低缴费年限,办理医保退休时,如缴费年限不足必须一次性补足。根据《社会保险法》“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的规定,拟调整为: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既可以一次性补足,也可以逐年补交。
医保基金清偿的相关规定也有变动。《办法》原规定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时,应为其终止时在册的在职职工及所属退休人员,一次性分别缴清2年、10年的医保费。《社会保险法》对此没有要求,拟取消此规定,调整为: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规定年限的人员,须按其差额年限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后,其退休人员纳入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近年来,由于社平工资及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等因素,造成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结构严重失衡。为合理调整统账结构,增强社会统筹互济功能,将个人账户按年龄分别划入4%、5%、6%(自费保险划扣缴费后实际为3.7%、4.7%、5.7%)调整为3%、4%、5%,实际比调整前减少划入0.7%;同时,将起付标准由在职10%、退休5%分别降为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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